委托人:**建筑公司
承办律师:李敏
案情简介:
**建筑公司在建设某项目工程中为工人在锦州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建设工程集体险,由锦州某保险公司的团险部经理代收了投保单等材料,收取了保险费,后发生保险事故,建筑公司的一名工人从高空坠落身亡,索赔遭拒,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未成立未理由拒绝赔付并退回了保险费。建筑公司在找到承办律师之前已经由他人代为写好了诉状,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仔细听取当事人陈述投保及索赔经过,认为本案保险公司团险部经理是本案的关键,如果将其作为证人身份,他不一定会出庭证明与本案至关重要的事实,于是重新修改了诉状,将团险部经理与保险公司一并起诉。并且本案团体险的受益人应为坠亡工人的法定继承人,如果我方作为原告起诉主体资格不合法,因此指导委托人完善相关证据。诉中被告答辩保险合同未成立,因而不承担责任,二审中提出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法等抗辩理由。承办律师认为,团险部经理是保险公司办理团险业务的代表,其办理保险的一切行为均为职务行为,对保险公司发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了投保单,收取了保费,并未明确告知拒绝投保,依据保险法及保险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责任。最后经过两审法院审理,最终支持了委托人的诉讼请求,使得委托人成功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款。
办案心得: 无论案件大小,事无巨细地替委托人全面考虑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完善证据,合理安排原被告身份是本案制胜的关键!